参考书目:《楚国经济史》《楚官制与世族探研》《东周时期楚国法律研究》《楚国法律制度研究》《包山楚简所见战国晚期楚国社会制度研究》等。只看完了第一本,军事制度材料匮乏,只做笔记,不保证对。

  

  楚武王:伐随,控制铜绿山;首为军政,初置令尹莫敖,设县,创立律法,创建车兵;时为〖王田〗制,〖官营〗手工业,〖食邑〗制萌芽(【食邑制】授土兼授民,食邑内征为私卒);当有〔军赋〕

  楚文王:灭申、邓,控制南阳盆地,修筑方城;创立成文法,保护私有财产

  楚成王:已控制商密,开始在方城外筑城;初置司马;开启氏族执政;出现司法机关;自耕农出现?(弃耕养鹿);已有〔贡纳〕

  楚庄王:设置左右尹,左右司马;转为公子执政;确立君主专制;礼法并用,法律增多出现法典;已有蚁鼻钱、货币管理机制(控制铸币发行)、市场管理机制;已有屯田制;食邑制盛行;当时法律规定“禄臣再世而收地”,但有操作空间;〖小私有土地〗出现(宅地已私有,已有自耕农);已有〔田税〕、〔户税〕、〔市税〕

  楚共王:已有官方放贷

  楚康王:量入修赋(与相地而衰征一致,公私普行);井田制存在?(有争议)

  楚灵王:已有官员掌管山泽;首见收夺食邑

  楚平王:开始给郢都筑城墙;出现执圭记载(【封爵】多授功臣,和秦汉爵位/彻侯制类似)

  楚昭王:世禄普遍存在,授土与授民分离(王田制松动);已有著名法典《鸡次之典》;墓地土地已私有,已有〖个体〗手工业

  楚惠王:转为氏族执政;初置封君(【封君】只收户税不能收田税,有一定行政权、司法权、二者具体权力大小有争议,无立法权、兵权,多世袭,个别只有虚名无封地);授土与授民进一步分离;已有〖家内〗手工业

  (个人怀疑到了后期,原有食邑逐渐转变性质了,要么变食田要么改为封君;总之随着授土授民分离,私卒逐渐消亡了,郡县征兵制推行,中央集权加强)

  楚悼王:封地事实已世袭(不论何种封地),故吴起变法“三世而收爵禄”(人亡政息);初设郡(宛郡)

  楚肃王:因攻杀吴起事件,族灭收夺封地七十余家

  楚宣王:已有列侯(封爵制,最高等级的侯有封地,具体不详。如与秦汉相仿,侯当收户税而不收田税,可世袭,比封君少了行政权)

  楚威王:设黔中郡;已有骑兵

  楚怀王:继续设郡;封爵、封君盛行。存在〖集体〗手工业。《包山楚简》中,法律已保护土地私有制和土地流转(例为转借),发放农业信贷(贷金贷种),同时保护食田继承;规定主人不得随意杀死奴隶,以妾为妻要追究刑事责任;程序法已完善(详见附后);户籍管理,便于收税服役,已有官与民、民与民的担保制度(不明确的什伍制度);行政级别见图2。《鄂君启节》中,已有〔关税〕。

  楚考烈王:春申君执政,旧氏族被打压

  楚幽王:外戚执政

  

  农业:西周使用石器;发现铜绿山以后青铜农具推广;战国推广铁犁,牛耕待证。火耕水耨。孙叔敖堤防湖浦,筑造期思陂;芍陂(修筑时间有争议);木渠(湖北宜城一带);春申君在无锡湖开展蓄水排灌工程,开凿申浦、黄歇浦。战国早期已有辘轳起水工具。楚庄王时期已有大型粮仓。

  手工业:百工、客匠、工奴,有一定人身自由;战国晚期出现〖私营〗手工业,见于长沙湖桥19号楚墓,具体年代不详;(金属)铜绿山冶铜遗址最多,春秋晚期出现铁器、钢制品;(纺织)至迟楚成王时期已出现丝织品,楚庄王时期已出现刺绣,战国时期已出现提花织机;(漆器、料器)漆器春秋早期已出现,春秋中期已出现料器

  商业:均输法;盐业有官商(专卖尚不确定)

  

  农业管理职官:蓝尹、陵尹、芋尹、莠尹、乔尹、陂尹、粟客;(水利)令尹主持,司马、司徒、封人、地方官员辅助执行;(畜牧业)监马尹、马尹、豚尹、畴尹、斯政(厮政)、宫厩尹、宫厩令、厩尹、厩右马

  

  手工业管理机构:造府、郢「多阝」、织室、铜官、铁官、黄金采、船官、肆府;(御膳房)大厩,集脰,集「米者」,集既,集「酉寿」,脰官,肴

  手工业管理职官:工尹、大工尹、工正、工佐、少工佐、工师、集尹、少集尹、戒客(械客)、吏臣、市攻(市工);(玉器)玉尹;(金属)陵尹、连尹、「土系戈」尹、「土系戈」令、冶师、冶佐、新造尹;(纺织)蓝尹、针尹、织尹、司衣、襄官;(蒲席)胥师;(工程)司徒、封人、司城;(御膳房)太官,宰尹,宰官,疱宰,监食,集「米者」尹,集脰尹,集既尹,集「酉寿」尹,职飤

  

  商业管理机构:大府,高府、高库,职岁,事室;(货币)三钱之府,袁府(圜府),方府,爰正府;xx之府

  商业管理职官:正官,陆官,五渚正,计官,军计,粟客,市令(市长),监市,关尹,贳尹

  

  司法职官:廷理,司败,司寇,左尹,庆理,勤客

  程序法(《包山楚简》所见):有公诉、民事自诉、刑事自诉,文书格式完备,立案、庭审分离,遵照法定管辖制度,审级制度和审判监督制度不详,证据收集和认定已有非法证据排除原则、盟证制度、限制刑讯逼供等规范

  契约:交换、买卖、租赁、借贷、雇佣、保管、赠予

  官员考核:上计制、巡行巡县制

  婚俗:请婚、纳征、告庙礼、逆女礼、归宁礼

  

  后记:

  出于文本理解的不同,专家对同一材料会有截然不同的解读。在封君、封爵方面,争议很多,以上笔记仅供参考。

  还有一个重要问题是楚国后期对土地私有制保护到了何种程度。对于绕不开的包山楚简几则材料,专家的分析截然相反。

  一为简67“归田”文本。若解释为向私人归田,就是私有土地租借流转;若解释为向官家归田,就是国有土地授予私人经营。

  二为简152“番戌食田继承”文本。其中出现了某某欲卖田记录,那么就出现两种解读:一种认为楚国没有承认食田买卖,食田买卖民不举官不究;第二种认为食田买卖必然合法所以才能记入公文。个人倾向于后者。此外,食田能买卖是否意味着田地都能买卖,也要打个问号。

  三为简77、简94所记“嵊田”文本。此处扩大土地是否宜释为转让买卖所得,尚无定论。

  这一争论的根源,主要是出土材料有限,未能见到直接的楚国土地买卖案例。尽管学者基本承认楚国土地有私有制成分,既然私有,那按理应该能买卖,也与国际接轨;但由于考古材料不足,尚未有直接的证据,以致对于这一方面争议很大。所以,尚需更多考古材料来一锤定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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