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楚国封君研究》笔记

  【封君领地大小】

  吴起变法前:较大,治下有“大都小都”,里(本书认为是城市行政单位,《包山楚简所见……》则认为在郊区也有)、大中小的邑(本书认为是郊区行政单位)

  吴起去世后:大幅缩减。如某封君只有六个邑。平夜君领地也被分割设县,仅保留小部分留给后人世袭。这些新独立出来的县多任命原封君子侄任职治理,以与封君势力博弈妥协。(推恩令??牛的)

  封地与县的关系:有一条简文说“x「吾攵」x君之泉邑”,本书认为这是特例,不能认为封地普遍受「吾攵」(乡)等行政级别管理。《包山楚简所见……》一书则认为封君之邑普遍受乡乃至更高级的县管理。

  

  【封君权力】

  吴起变法前:封君有较独立的行政、司法权,军事权有争议(阳城君守国不同解读)。

  吴起去世后:封君在封地内外的行政权和司法权微小(封君行政、司法和相关属官直接受到中央管理,对中央的上属机关负责,并且有中央派的“宰「矢可」”专门监督)。或无军事权(仍设有司马属官,但鄂君启节又禁止运送金、革等军用物资)。总之,与行政、军事、司法相关的活动都受中央节制,而经济特权较大。封君封地的性质越来越与县趋同。

  

  【侯】

  1.有封地者有称侯的,与称君不同。又有通侯(彻侯、列侯),属于爵位系统。

  这两种侯有何关系、是否等同,不同的书看法不同。《楚国经济史》等同看待;本书作者认为二者不同。

  2.有食田的叶公的下一代变成了叶侯,体现了采邑制到封君制的过渡。

  作者解读为食田有行政权,侯也是有行政等权力的封君。

  个人认为,这恰好说明食田不等于食邑,食田没有行政权只有收税权(《楚国经济史》的说法);这和汉代爵位制中的侯在其封地没有行政权只有收税权一致。所以推测是权力比较完整的领主改叫封君,只有经济权益的领主就改叫侯。

  

  【楚国封君的特点】

  (1)数量众多

  (2)封邑分布相对集中,可以世袭

  (3)不少封邑内曾设县,还存在一些县、封邑并存的情况。在同一地分设县、封邑,使两者相互制约。(本书认为是同一地区地理上一分为二,但我似乎也曾见过分设两套职官的说法?)

  (4)封邑内有完整的行政机构

  (5)封君不少在中央任职,并另有俸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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